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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


 

   2012年修订的《刑事诉讼法》第275条明确规定:“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应当对相关犯罪记录予以封存。犯罪记录被封存的,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但司法机关为办案需要或者有关单位根据国家规定进行查询的除外。依法进行查询的单位,应当对被封存的犯罪记录的情况予以封存。”该条规定在立法层面上,明文确立未成年人犯罪有条件的记录封存制度,即前科消灭制度。

  新刑诉法的这一规定,一方面是贯彻对未成年人的特殊保护精神,经犯罪未成年人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使其在重返社会之时尽量少受到这些负面因素的影响,这有利于未成年人回归学校和社会工作,是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应有之义。

    随着刑法关于未成年犯罪人的功能逐渐从打击转为教育,相关立法机构与司法机构也逐渐认识到犯罪记录制度对未成年人产生的不利影响。《修正案(八)》的这一规定,从实际意义上看,是有条件的免除了犯罪未成年人的犯罪报告义务,因目前还未规定关于犯罪档案的消除,因此我们仅能将其称为前科报告义务的免除。

    经调查,笔者所在及周边几个县级院的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工作需进一步细化,大凡是符合条件的未成年人犯罪档案加盖犯罪记录封存印章而已,档案与其他案件一起管理,目前无一例相关部门对未成年人犯罪记录进行查询,因而也未启动对未成年人犯罪记录查询的情况。

 

 

主办单位:共青团来安县委员会  来安县青年志愿者协会

联办单位:来安县人民检察院  来安县妇女联合会  来安县爱心志愿者联盟会